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
要旨
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注意事項僅針對工程採購,不包括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合先敘明。二、各機關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以避免發生採購爭議及浪費公帑情形。三、該等特性之工程,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其屬營造工程者,不得逕由規劃設計廠商承包施工標。四、該施工標之招標,宜採最低標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