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理者,應依說明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並避免發生權責劃分不清等爭議,重申各機關辦理委託旨揭專案管理時,應依本會91年12月11日工程術字第09100539690號函頒<a href="http://planpe.pcc.gov.tw/gpletf/095001182709102-1.doc" target="_blank"「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附表一所示(如附件一)</a,將各階段所需參採資料、工作重點、工作成果及權責劃分,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選擇或增、修列之,並訂明於契約中。二、另統包工程履約過程之相關作業,請參考本會訂頒<a href="http://planpe.pcc.gov.tw/gpletf/095001182709102-2.doc" target="_blank"「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如附件二)</a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正、副本受文者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