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3月27日北採二字第0950001424號函。二、旨揭一覽表修正發布前,上級機關已依修正前之規定通案核准所屬機關得採最有利標者,招標機關如於該一覽表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辦理招標者,仍應逐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