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乙案
要旨
關於本會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建議將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5年3月9日全國工技顧字第950011號函。二、本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57230號函說明三所稱「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係指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之證明文件,合先敘明。三、查 貴會93年11月3日至5日舉辦之「政府採購法講習班」之課程內容,參與該講習班學員所獲之研習證明,應符合上開函示說明二所稱「參加政府採購法規講習課程所獲證明」。然因該講習班之課程,尚非屬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範疇,爰參與該講習班所獲之研習證明尚非屬該函示說明二及說明三所稱「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