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工期之計算及現場監造執行疑義
要旨
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工期之計算及現場監造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中心函詢工程履約期限計算及現場監造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3月13日北採一字第0950001107號函。二、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宜由兩造協商解決;如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 貴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三、另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請參閱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內容有關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有施作者,應否計入工期之選項(公開於本會網站)。(二)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其涉及監造或監工者,應先報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同意施作。機關如同意施作,應要求監造、監工單位現場監造、監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否計入工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工期。另機關宜於契約規定,廠商未經機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日施工之處理方式。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