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要旨
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業經本會於95年3月16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有鑑於部分機關辦理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未針對該採購之異質性詳加分析,異質性過低仍採最有利標致決標價格較高,而遭外界質疑浪費公帑等欠妥適情形;且為避免上級機關便宜行事,採通案核准後,未依旨揭一覽表附記1規定,定期查核檢討所屬(轄)機關之執行情形,爰修正旨揭一覽表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受文者:刊登行政院公報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