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要旨
檢送本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中央研究院、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國立台灣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法規委員會、企劃處(一科、三科、四科、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一、開會時間:95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本會10樓第1會議室三、主持人:楊錫安處長四、記 錄:杜國正 五、出席機關及人員:(如簽到表)六、討論內容概要:(依發言順序)(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與原91年12月6日會議紀錄(下稱原會議紀錄)文字意思差距甚大,容易造成民眾對於政府大陸政策已有重大改變之誤解,在目前政府大陸政策並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建議維持原文字。(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與原會議紀錄文字對於禁止大陸產品之規定,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涉及政府政策是否改變,原則尊重陸委會意見。(三)內政部:1、原則尊重政府政策。另請注意未來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後,對於機關採購採用大陸產品之因應對策。2、如依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將可節省各機關相關查證工作。(四)國防部:未來如將原會議紀錄修正為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時,應考量文字修正前後機關既有採購契約之執行問題。(五)交通部:基於實際履約管理考量,支持工程會修正文字。(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工程會本次會議所提修正文字與過去政府自由開放之貿易政策精神一致。2、目前對於開放中國大陸產品之壓力,主要來自歐美國家,而非中國大陸。3、對於禁止使用大陸產品,應考量造成本國廠商赴大陸投資以及赴其他國家投資產品回銷臺灣之差別待遇問題。(七)中央研究院:基於促進學術研究之立場,支持修正文字。(八)台北縣政府:1、本府既有作法原則不同意採用大陸產品,但依法可輸入且臺灣無生產或廠商提供之產品優於本國廠商所生產者例外。2、原有禁止使用大陸產品之規定,易造成機關查證困難。3、對於禁止大陸產品之使用,以往曾有廠商使用外商投資中國大陸銷售臺灣之大陸產品,而要求政府開放使用之問題。(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禁止大陸產品之使用,本公司以往亦有臺灣廠商投資中國大陸產品回銷臺灣,及外商投資中國大陸產品銷售臺灣而要求政府開放使用之問題,均以個案方式處理。(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視個案需要考量,如有涉及保固及售後服務問題者,則拒絕廠商提供大陸產品 (十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本公司辦理採購原則禁止使用大陸產品,少數個案則同意允許經第3國轉口進入台灣之大陸產品。(十二)台灣鐵路管理局:實務上為了避免使用大陸產品之廠商得標,本局儘量避免以最低標方式決標而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七、會議結論:本案於政府目前大陸政策尚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原會議紀錄之文字暫不予修正。八、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