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蘭嶼、綠島等偏遠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之計費疑義
要旨
關於蘭嶼、綠島等偏遠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之計費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蘭嶼、綠島等偏遠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之計費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5年2月21日九十五遠北設字第950031號函。二、旨揭技術服務採購如確有工程規模小、地處偏遠、交通困難等情形,致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之第1類至第4類建築物所列之服務費率不敷使用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依第5類建築物計費,惟上開情形仍應先由機關依附表一第5類建築物所列方法編列預算,再辦理招標,招標文件並應敘明該工程之服務費率適用附表一之第5類建築物。正本: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敦化南路2段38號9樓之1】副本:台東縣政府發包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