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押標金不發還之執行疑義
要旨
關於押標金不發還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採購中心代辦臺北縣深坑鄉深坑國小「94學年度自立午餐蔬果暨加工食品類食材」招標案,關於不發還押標金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9月15日北府採二字第0940005529號函。二、按來函所述,旨揭採購之三家投標廠商─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白雞食品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沅捷和農產企業社,既經 貴府採購中心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依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惟因白雞食品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沅捷和農產企業社投標時未附押標金,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規定,該二家廠商尚無押標金得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第31條第2項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