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九點,業經本會於95年1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484370號令修正發布。
要旨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九點,業經本會於95年1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484370號令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九點,業經本會於95年1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4843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該點內容)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台北市美國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