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後,如何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後,如何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後,如何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府秘採字第○九一○一七○一二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得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外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惟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3、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