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9811號令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文,暨93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9570號令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新修訂條文明訂需檢附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以資適法
要旨
為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9811號令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文,暨93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9570號令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新修訂條文明訂需檢附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以資適法
內容
主旨:為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9811號令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文,暨93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9570號令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新修訂條文明訂需檢附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以資適法,敬請惠辦。說明:一、依據「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暨「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規定辦理。(詳如附件)二、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廠商,須附具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理 事 長 孫 新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