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所示,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一案,建議其適用範圍將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安全等二管理系統予以納入,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所示,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一案,建議其適用範圍將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安全等二管理系統予以納入,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所示,各機關辦理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一案,建議其適用範圍將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安全等二管理系統予以納入,請 查照。說明:一、鑑於近年來國內各機構(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企業)為提升組織之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紛紛參考國際間趨勢,引用OHSAS 18001標準建制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另,各政府部門配合其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之「資訊安全等級」之求,近來亦開始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如CNS 17800、BS7799-2),並規劃於一定期限取得驗證證書。二、據 貴會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釋,為使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與輔導機構間維持獨立公正超然立場,已明文規定ISO 9000、ISO 14001系統之「輔導建制」和「申請驗證」案件,應分案分別招標。三、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及CNS 17800(資訊安全)二標準,其性質與ISO 9001(品質)、ISO 14001(環境)同屬「管理系統」範疇,建請依92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415450號函之意旨,將職業安全衛生(如OHSAS 18001)、資訊安全(如CNS 17800)等管理系統納入,以維持輔導與驗證過程之客觀及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