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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163次委員會議對「『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之決議,請 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163次委員會議對「『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之決議,請 查照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第163次委員會議對「『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之決議,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94年10月31日本會第163次委員會議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研提「『靖海專案』94年1至9月大陸偷渡犯特點及情勢分析」報告案,報告指出,專案聯合清詢小組人員自94年1月起迄9月底止,清詢查獲之大陸偷渡人民922人(女性153人、男性769人)來臺後被僱用從事之工作,以從事雜零工人數最多,計339人,其次為建築工地工人,計183人。嗣主席決議:「為防杜大陸偷渡犯來臺受僱從事工作,函請工程會檢視相關公共工程契約規範」。二、按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在臺停留(包括偷渡來台、合法來臺逾期停留等),因缺乏合法在臺之身分,為謀生計,故多從事非法打工等情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依同條例第83條第1項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三、貴會職司國內公共工程之督導業務,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定有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尚請配合檢視前揭條款,是否已涵蓋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不得有僱用非法在臺停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履約義務,並促請各招標機關善盡監督責任。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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