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之建議方式。
要旨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之建議方式。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請參考說明二之建議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依監察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九二)院台教字第0922400100號函辦理。二、 查本辦法各附表所列之百分比上限,係依建造費用之各級費用分段訂定,惟若干機關為計費方便,逕採單一費率計費,致嗣後如有工程追加減價時,可能有超出附表所定百分比上限或不利技術服務廠商之虞;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底價之訂定亦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會、技術處、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函說明二所稱『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乙節,其意係指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如採統一折扣方式處理時,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報價時應提報折扣値,非提報服務費率,其有議減價情形,亦議減該折扣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