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局勞務外包採購案附加條款之適法性、適當性。
要旨
有關○○局勞務外包採購案附加條款之適法性、適當性。
內容
主旨:貴○函復有關○○局勞務外包採購案附加條款之適法性、適當性,經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復 貴○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二、旨揭乙案,承復○○局辦理人力勞務外包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且所推薦之人員係僅供廠商參考,未限制廠商必須進用,廠商可在符合進用條件下提出其他人選。惟查該局於招標文件附加條款載明「廠商所指派之工作人員應先經本局同意後始得進用,並優先進用本局推薦人員」,並未加註所推薦之人員僅供廠商參考等,核與所述未限制廠商必須進用未合;又該案外包人力6人均係該局原僱用之臨時人員,在既有人數不變,改以勞務外包方式進用並於合約規範薪資,可否落實人力、經費之精簡,亦待商榷,允宜審慎檢討。另該案因高薪遴聘特定人員…,顯示相關採購程序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仍有爭議,亦請 貴○督促所屬辦理類此案件,除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外,並應注意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正本:○○○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長 蘇 振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