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要旨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9月15日觀雲工字第0940003263號函。二、依本要點第12點之規定,主辦機關應於投標須知明訂,投標廠商所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無效標。至於標單之標價與「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之處理,政府採購法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第81 條已有規定;至於逕於招標文件內規定「標單、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該廠商不得為決標對象」,有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之虞,建議不宜採行。正本: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104年11月5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