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執行疑義。
要旨
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9月19日府工土字第0940124312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有關招標文件應否明訂及開標時是否須檢驗領標電子憑據乙節,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四、經廠商說明後,應否判定為無效標乙節,建請依招標文件及上開規定,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新竹縣政府主計室、新竹縣政府政風室、新竹縣政府工務局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