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未參與投標」疑義
要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未參與投標」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9月13日府工下字第0940119737號函。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規定之「未參與投標,指連帶保證廠商未參與得標廠商所參與之「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所稱「同一採購案」,於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而重新辦理之前後各次採購均屬之。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