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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評選委員會議會計單位應否監辦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評選委員會議會計單位應否監辦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如不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八條所定洽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而係委員會本身內部會議,則非屬「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關於監辦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八十九處會字OO四二六號函。二、 首揭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併請參考。正本:行政院主計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一、為避免機關有「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所定洽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則屬『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監辦範圍」之誤解,本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註]: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之過程,其不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關於監辦之規定。(94年9月14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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