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
要旨
依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
內容
主旨:為依94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891號總統令公布「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請 查照。說明:一、據本會彰化辦事處反映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最近辦理之電力(水電)工程招標,電器承裝業廠商資格訂有需檢具與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始得參與競標之規定;惟自94年4月起因「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電器承裝業已無向該區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之規定,無法提出營業契約乙項,遭 該公司判定資格不符,嚴重損及本會會員權益;二、建請 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電力(水電)工程招標,有關電器承裝業廠商基本資格勿再要求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之營業契約並請依新修正條文明訂需檢附電氣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三、檢附「電業法」修正第75條條文暨94年4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2340號令修正發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能源局、本會各辦事處理事長 陳丕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