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4年8月2日(94)電秘字第303號函送本會「健全政府採購環境座談會」會議紀錄,述及部分機關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曾發生部分委員於廠商簡報時要求廠商提供優惠回饋情形,違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希本會函知各機關旨揭建議。二、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本會訂頒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爰為旨揭建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吳志揚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高思博國會辦公室、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出國 副主任委員 蔡 堆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