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一0五號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事項
要旨
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一0五號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事項
內容
茲修正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一0五號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修正事項為原格式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但由本公司代洽經被保險人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者,不在此限。」。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