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要旨
主旨: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94年8月22日北市社秘字第09438209000號函。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