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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案現金禮券係依預算所定用途辦理採購時,為利機關採購現金禮券於交券時辦理點收結案,仍應請立約商依約開具「普通收據」(非證明單)作為採購經費核付之憑據。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本案現金禮券係依預算所定用途辦理採購時,為利機關採購現金禮券於交券時辦理點收結案,仍應請立約商依約開具「普通收據」(非證明單)作為採購經費核付之憑據。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所提憑證開立、核銷疑義,行政院主計處94年8月3日處會三字第0940006151號函已有說明,詳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21次會議結論辦理。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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