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得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之有關說明。
要旨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得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之有關說明。
內容
主旨:關於財政部賦稅署依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21次會議結論確認後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文字,詳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隨函檢附財政部賦稅署94年7月26日台稅二發字第09404090030號函影本乙份。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企劃處網站(附賦稅署函影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