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
要旨
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其廠商資格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九十一)省環技字第一O五四號函辦理。二、查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上開規定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土木或水利工程科之技師。下水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下水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者,其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應參照上述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又下水道工程涉及其他專業工程部分,得標廠商亦應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指定執業範圍相符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正本: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本: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