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發布修正
要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發布修正
內容
主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業經本會於94年7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24492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休假 副主任委員 蔡 堆 代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244920號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 附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