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創作做最大流通及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機關辦理採購之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特就旨揭條文第3款規定進行調整,並增訂第4款及第5款規定,原第4款至第10款配合移列至第6款至第12款。二、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儘量參採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美國在臺協會、美國商會、臺灣IBM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