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要旨
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4年6月9日原民衛字第0940014342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二,計價時需否給付營業稅,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建請雙方協商解決,如契約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就來函所述情形,原住民合作社投標時仍得於報價內先行將相關稅捐納入報價金額,如此即不會有來函所述不公平情形。三、機關辦理採購,就原住民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規定而免徵營業稅之情形,得於招標時參照本會93年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060290號函附「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陸、主辦單位說明:第五點」執行方式三及四之方式辦理(以上本會函及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