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要旨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奉交下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94年5月16日中購交二簡0492號書函暨附件辦理。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0160號函略以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各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合意指定得標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辦理交付採購貨物或勞務。是以,有關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是類案件,應依各該適用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內容,覈實認定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財政部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