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
要旨
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部所屬郵政總局發行郵票、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擬委託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該廠)印製案,因該廠非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所稱「公務機關」,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交會八十八字第0六六七二二號函。二、依前揭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機關係指政府機關。三、前揭委託案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 貴部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交通部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台八十九交字第2016號交辦案件通知單)、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會 院長 蕭 萬 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