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關於 貴府查復採限制性招標「葉哲源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得標件數及標比偏高異常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主旨:關於 貴府查復採限制性招標「葉哲源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得標件數及標比偏高異常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查復採限制性招標「葉哲源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得標件數及標比偏高異常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4年5月17日府採發字第0940104898號函。二、旨揭招標如係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辦理,依該款規定,簽報單位應就個案敍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非「於簽呈內提列多家廠商供縣長擇優指定之」。三、請再逐案補充說明其決標標比偏高之情形,及邀請指定廠商議、比價之理由。四、來函附件所列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為何由不同單位、不同時間辦理之10件採購案卻有完全相同之理由及筆誤(增及其二字),併請說明。正本:臺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