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合約展延期限疑義
要旨
有關合約展延期限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合約展延期限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南處總五二○-○二-○六六號函。二、 來函所稱「合約期滿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屬採購契約之後續擴充條款,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 貴處擬展延之「長期合約」倘未符合上開要件,則應依法重新辦理採購。三、 如重新辦理採購,為求新舊契約之銜接,目前執行中之契約可先續約至新契約簽訂生效時為止。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台南營業處﹝附註﹞:本釋例僅適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88年5月27日)前簽約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