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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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