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要旨
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內容
主旨: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上開除名原則,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停止適用。本會另於96年5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224530號函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於108年10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100481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