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2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
要旨
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2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
內容
主旨:有關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得否認定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2點所規定之「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4年3月1日工程企字第09400062200號移文單轉來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民國94年2月21日北採二字第0940000872號函及花蓮縣政府民國94年2月22日府行購字09400247890號函辦理。二、查「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二規定,本支給原則之適用對象為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及三、(一)規定略以,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4萬5千元提撥獎金額度。準此,各機關擬依上開三、(一)規定提撥人員獎金額度者,須該名人員同時具備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及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等2條件。至辦理工程採購業務人員是否屬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仍請服務機關本權責覈實認定。正本:花蓮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