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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公司所轄北區分公司辦理「交通大樓多媒體簡報室暨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建築裝修及音視訊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轄北區分公司辦理「交通大樓多媒體簡報室暨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建築裝修及音視訊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轄北區分公司辦理「交通大樓多媒體簡報室暨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建築裝修及音視訊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4年3月4日信總建字第0940000386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一)招標文件未納入協商規定者,招標機關於評選過程中不得採行協商措施。(二)採行協商措施時,如僅與序位第一之廠商協商,而未與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協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規定。(三)價格納入評分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價格所佔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20﹪。(四)所稱廠商之標價單,於評選過程中即應開啟並納入綜合評選。(五)來函附件招標文件規定第一階段評選採票選法,票選前三名廠商始得進入第二階段評選,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本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請查閱。(六)爾後辦理涉及最有利標之採購,建議由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為之。(七)另請查閱本辦法第22條規定。三、請將本函轉知 貴公司各採購單位,並請勿再犯相同錯誤。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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