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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

內容

主旨:茲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及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作業,特訂頒「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勿犯相同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政網處)主任委員 郭 瑶 琪註:1.有關本函附件序號二、(五)之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公告金額以上非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未涉及商業機密或非屬機關認為不宜公開者,未公開預算金額」。2.本函附件序號三、(七)之錯誤行為態樣修正為「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代辦之勞務採購,其給與受委託者之酬金逾新臺幣10萬元者,未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定期彙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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