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
要旨
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
內容
主旨: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六四號函辦理。二、景觀專業技術服務非屬「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函已有釋例,茲為提供各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依內政部前揭函建議,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各機關辦理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台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案,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可資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