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要旨
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I類小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而非「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特許之I類小類工程顧問業(I101061),各機關辦理旨揭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立法院柯委員建銘、朱委員惠良、陳委員學聖、邱委員垂貞、周委員清玉、洪委員奇昌、王委員麗萍、趙委員永清、蘇委員煥智、曹委員啟鴻、賴委員勁麟、郝委員龍斌、楊委員秋興、葉委員宜津、朱委員立倫、廖委員學廣、巴燕達魯委員、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92年8月6日廢止,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案,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可資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