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工程品管」增訂處罰規定
要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工程品管」增訂處罰規定
內容
主旨:增訂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四八三四○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第十一條「工程品管」增訂第(十一)款: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第一次違約未於期限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二○﹪;同一施工項目第二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四○﹪;第三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註:依本會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函說明四之規定,本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