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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務室採購組所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務室採購組所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內容

一、復 貴組94年2月1日電傳信函。二、所詢問題1,關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款所稱「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係就同分、同商數或同序位者之既有投標文件內容及簡報結果,再行綜合評選一次,與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所定協商後再綜合評選之程序不同,故如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需簡報且無協商程序者,再行綜合評選時,無需通知該等廠商再行簡報一次。惟如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採行協商措施者,廠商得於協商程序修改投標文件內容。三、所詢問題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款已有規定,應抽籤決定之。四、所詢問題3,依上開條款有抽籤結果後,續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或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之優勝廠商。五、對政府採購法若有任何問題,請先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查閱;如仍有疑義,請向服務單位採購主管或上級機關採購專責單位洽詢。受文單位: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務室採購組受文者:林炳坤 君副本:企劃處(網站)、二、三、四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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