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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四二0八五0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函辦理。二、有關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0九0二二四五號公告「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公告申請資格之公告事項第一項(1)至(5)款之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係指:1.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2.至4.為其他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工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如電廠工程或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均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日曆天)者。5.符合前項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日曆天)者。(二)復據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暨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二五七三號函釋規定略以,本會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起,新得標之重大工程停止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惟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已公開招標之重大工程,如因故流標、廢標而必須在五月十六日以後重新招標之案件,視為延續性工程,工程得標業者得依規定申請引進外勞。(三)查本會開放外籍勞工係為補充基層勞力之短缺,惟為因應當前失業率居高不下之勞動市場情勢,故對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後招標之重大工程停止引進外籍營造工,至不符重大工程規定之一般營造工程,目前本會亦未開放初次招募申請,僅同意營造業造業者就原已獲核配之一般營造業外勞配額循環使用。三、有關 貴公司之人力需求問題,本會已規劃建立本國勞工營造人力資料庫,依事業單位之需求辦理專案媒合、推動「訓用合一」及協助招募失業原住民投入營造工作等配套措施。該資料庫自重大工程停止引進外勞之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已登錄一一、八九八人,實際進用一、四五五人,待業中尚有一0、四四三人;或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招募失業原住民投入營造工作等,故 貴公司因人力不足之需求,可逕向上開單位申請所需人才,或請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再協助 貴公司於工程之工作地點辦理專案媒合,以補充所需求之人力。正本:清峰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陳 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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