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決標金額以外之項目,如無特殊情形仍須依規定辦理公告。
要旨
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決標金額以外之項目,如無特殊情形仍須依規定辦理公告。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提報二十一件進口燃煤採購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乙案,經查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決標後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請速予補正。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電燃字第八九0八|一三六三號函。二、機關辦理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與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並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不公告係指於決標公告畫面鍵入總決標金額後並點選不公開之謂)。至「決標金額」以外之項目,如無特殊情形,仍須依規定辦理。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三六九三四0號令修正為第十三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