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要旨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乙份(併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配合本會93年1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300431800號令修正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旨揭訓練計畫,並自94年1月10日起施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