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要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修正旨揭須知第二點,刪除原條文「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之列舉支給費用規定,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例如:「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二、修正旨揭須知第十二點,明定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三、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附註:上開委員須知,本會108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133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