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修正旨揭須知第二點,刪除原條文「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之列舉支給費用規定,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例如:「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二、修正旨揭須知第十二點,明定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三、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附註:上開委員須知,本會108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133號函修正。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