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要旨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內容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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