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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針對原住民事務辦理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得否限制僅由原住民個人、機構、團體辦理乙案,應視採購標的金額及性質分別認定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針對原住民事務辦理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得否限制僅由原住民個人、機構、團體辦理乙案,應視採購標的金額及性質分別認定

內容

主旨:貴會函詢機關針對原住民事務辦理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得否限制僅由原住民個人、機構、團體辦理乙案,應視採購標的金額及性質分別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台(八十九)原民中字第八九三○八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將旨揭採購限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其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可依下列方式交由原住民辦理:(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逕洽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包括個人、機構、團體)採購。(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包括個人、機構、團體)辦理比價或議價。三、 至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屬原住民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始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機構辦理比價或議價。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備註: 一、 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上揭說明二之(二)應修正如下: 【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個人及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辦理非營利財物及勞務之採購。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另依總統九十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上揭說明三應配合修正為:「至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屬原住民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始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個人、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辦理比價或議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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