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條文適用疑義
要旨
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條文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條文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府工諮字第09302111790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2項移列為第3項。

